第一篇:调查显示中国三成多软件企业受软件盗版问题困扰
今天,由中国信产部知识产权中心和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共同完成的《中国软件产业发展环境调查报告》在京发布。调查显示,受访软件企业中,遭遇软件盗版问题的占三成七,逾七成企业认为有关部门对盗版打击和惩罚力度不够。
本次调查共访问了中国内地十九个省市的二百余家软件企业、一千名个人用户和二百七十家单位用户。调查报告认为,长期以来,软件盗版一直是影响软件产业发展的严重问题。
在被调查的企业当中,百分之三十七的企业深受盗版困扰,其余百分之六十三的企业在软件盗版方面反映较少。调查结果显示,企业对盗版问题表现更多的是无奈,有近六成的企业未对盗版采取行动。
无论是单位用户抑或个人用户使用盗版软件的情况都较为严重。逾六成五的单位用户在调查中不否认使用了盗版软件,而在个人用户中,更有百分之八十五以上的人涉及使用盗版软件。从调查结果来看,价格原因是购买盗版软件的首要原因。
另一项关于盗版软件不易根除的原因调查显示,逾七成的企业认为是对盗版的打击和惩罚力度不够,排在其次的是法制环境和软件价格因素。
目前,信息产业已成为中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软件产业规模正稳步扩大,去年全年中国实现软件与系统集成收入一千六百三十三亿元人民币,完成出口二十亿美元,软件企业认定达八千余家。<?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二篇:中国盗版软件分析
关于中国盗版软件的浅析
如今电脑已经成为人们工作,学习,娱乐的重要工具。相信熟悉电脑的人都知道,电脑由两大部分组成:硬件、软件。硬件就是电脑的基本设备和配件,如cpu,内存,主板,显示器等组成。硬件的性能好坏基本上决定了计算机的好坏。但是电脑的硬件再好,没有软件,说白了就是裸机,那就是废铁一块。没有人能用得了这样没有任何软件的电脑。所以,软件对使用者来说便是最重要的一部分了。
而软件,有些人风趣的将它分为两类:盗版软件和正版软件。正版就不用解释了。对于盗版软件,比较科学、规范的定义是指在未经版权所有人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对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出版物等进行复制、再分发的行为。在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此行为被定义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会受到所在国家的处罚。盗版出版物通常包括盗版书籍、盗版软件、盗版音像作品以及盗版网络知识产品。盗版,即俗语“d版”。这侵犯法律,购买者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在当代中国,盗版行业欣欣向荣,广大民众对于盗版软件的使用亦乐此不疲。
为何盗版软件在中国如此繁荣昌盛?其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价格。以下是图形图像行业的几个例子: autodesk 3ds max design2014 售价23800元 adobe photoshop cs4 for windows(中文) 售价4850元 autodesk autocad 2014 售价32850元 adobe illustrator cs3 13.0 for windows 售价2610元 corel coreldraw graphics suite x3 售价7600元 v-ray for 3dmax 1.5(这只是一个插件而非大型程序!) 售价11540元
就拿我们最熟悉的photoshop来说,几乎每个人的电脑里都装有这款软件,而我队的板报设计也全是利用此款软件进行制作。再如我队科学发展观迎检时的短片,也是用<<绘声绘影>>此款非共享软件编排的,在市场上,一张正版的《绘声绘影》安装碟要400元。再比如microsoft 2014,售价3000元;windous xp,售价300元;windows7旗舰版,售价2460元。就算便宜的家庭版,也要399元,还是在旗舰版的基础上阉割了许多功能,比如只能有三个磁盘分区限制的操作系统。在我们三排,一张windows7安装碟至少为10台笔记本服务过,换算成正版的价格,那是24600元,多么具有讽刺意义的数字。对比山下小卖店,其软件碟10元每张,倘若是熟人,还能5元拿下。2500倍的差价,的确让人情何以堪。
下面是有关于盗版软件选取的网友评论:
要反盗版可以,你得把正版软件给我拿出来卖啊。
盗版系统比正版的好用.稳定性和性能也更好。
当初大航海时代4刚出时,一张盘要299.,我买完不到一个月,10元一张的盗版就出来了,这叫我情何以堪?
我朝的版权使用费已在辛丑条约中提前支付,请安心使用
老外那一张正版盘就是连一天工资都不到 几小时就能买一张,我们呢?
说来说去大多还是围绕着价格这个主题。市场经济的趋利性质在盗版软件行业上体现得淋漓尽致。或者有人会说,从这个角度看,盗版软件是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的,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应该鼓励并扶持的。表面上是如此,可是盗版软件并不是民族主义者,它所针对的对象不仅仅是微软,甲骨文,还有我国的国产软件。
就拿我国的杀毒软件行业来说,2014年杀毒软件行业尚未掀起免费之风时,瑞星杀毒的价格是139元,江民杀毒的价格是129元,金山毒霸的价格是105元。软件开发商开发一款软件所花费的经费不菲,盗版软件的侵入及算号器的普及使得国内的软件开发商蒙受巨大损失。单机游戏更是如此,《仙剑奇侠传》四部曲,《剑侠情缘》,《金庸群侠传》等等,每一部旷世之作的投入都有上百万,新一些的游戏甚至上千万。现在,一个简单的点击,download一下,所有的游戏都免费安装在电脑里。盗版软件在蚕食外国软件的同时也在鲸吞国内的软件企业。正如网友所说,中国的盗版业只是让比尔·盖茨损失0.5%的收入,
而对于国产软件,这些收入的多少是维持企业运行正常与否的关键。
面对日益严峻的软件市场状况,面对日益猖獗的盗版软件泛滥,应该如何应对,才能使我国的软件市场恢复“健康”?
首先,应从正版软件自身着手,提高软件开发的科技含量做好防盗的功能,避免盗版,降低软件开发的成本,从而降低正版软件的价格,把售后服务做好做到位,消除形同虚设的售后体制,使之更具有吸引力,引导消费者支持正版、反对盗版。
其次,国家应给予正版软件产业以各方面的支持,优先发展软件产业,尽快使其形成规模,增加效益,提升软件产业自身的竞争实力。
第三,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让消费者明确盗版软件的危害,培养消费者的知识产权意识。同时加大力度宣传,通过各种渠道对人们进行宣传、教育,使抵制盗版软件成为国人的自觉行为。
第四,相关执法部门在对市场上的盗版软件的打击过程中要加大力度,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持久的工程来抓,不能时有时无 ……此处隐藏3950个字……面对日益猖獗的盗版软件泛滥,应该如何应对,才能使我国的软件市场恢复“健康”?
首先,应从正版软件自身着手,提高软件开发的科技含量做好防盗的功能,避免盗版,降低软件开发的成本,从而降低正版软件的价格,把售后服务做好做到位,消除形同虚设的售后体制,使之更具有吸引力,引导消费者支持正版、反对盗版。
其次,国家应给予正版软件产业以各方面的支持,优先发展软件产业,尽快使其形成规模,增加效益,提升软件产业自身的竞争实力。
第三,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让消费者明确盗版软件的危害,培养消费者的知识产权意识。同时加大力度宣传,通过各种渠道对人们进行宣传、教育,使抵制盗版软件成为国人的自觉行为。
第四,相关执法部门在对市场上的盗版软件的打击过程中要加大力度,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持久的工程来抓,不能时有时无,对软件市场进行全面整顿,常抓不懈。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堵住“盗版”这条暗流,营造健康的软件市场。
使用盗版软件的问题的确是个任重道远的难题,我们应该齐心协力一起来抵制盗版,让盗版软件从此退出历史的舞台。
第五篇:企业使用盗版软件的法律责任分析
企业使用盗版软件的法律责任分析
最近一段时间里不少企业都有此遭遇:突然收到某软件公司的律师函,主张企业正使用某款软件未经授权许可,构成侵权。要求该企业停止使用或补正授权,否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由此引发一个诸多企业关注的问题,即作为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使用未经授权(盗版)的软件是否构成侵权并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以商业使用为目的的使用,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目前,我国与计算机软件相关的法律规范主要为《著作权法》、《软件保护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我国当前的立法例中,计算机软件被视为作品,通过《著作权法》进行保护。《软件保护条例》被视为著作权法的特别法。对最终用户的未经授权而商业使用软件行为进行定性,涉及到主体“最终用户”的界定和“使用”行为的界定两个方面。广义而言,所谓“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是指所有对计算机软件进行最终消费的人,即以自己运行使用为目的的用户,既包括以商业使用为目的的用户,也包括非商业使用目的的用户,当然,不包括将自己所持有的他人享有版权的软件再转让或出租给他人的用户。著作权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是目
前司法实践中追究软件最终用户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其将“使用”明确限定于“商业使用”,这被认为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对计算机软件合理使用范围的扩大,即将“非商业性”使用计算机软件的行为解释为不需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从而为私人家庭、非营业性办公场所购买与使用“盗版”软件提供了免责保护。因此,在当前司法环境下,讨论以商业使用为目的的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的法律责任更具实践意义,本文的讨论对象也限于此。
不同于一般的文字作品,计算机软件兼具作品性和功能性,作为最终用户,无疑更注重计算机软件的功能性使用,而从著作权法原理而言,著作权法保护软件关键是对其作品性中复制权的保护,因此仅对复制性使用进行规则。实践中,最终用户要实现软件的使用目的,必需经过“装机”和“运行”两个环节。“装机”原理是将软件源程序复制到计算机内,“运行”则是通过调用复制在计算机内的软件程序,将该软件作品再现于使用者的面前。因此,软件最终用户在实现软件功能性使用目的时无法离开对该程序的复制。因此,著作权法将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纳入规制范畴,正是基于该复制性使用。按前述司法解释,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是依《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定性。后两者规范的都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擅自复制作品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作为软件的最终用户,其未经授权而商业使用软件的行为应以擅自复制软件论处。
承担民事责任中的过错问题
长期以来,在知识产权司法实务上,就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构成是否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以及在确定侵权行为人赔偿损失时应当如何考虑过错等问题曾经存在较大分歧,且现
在也不是非常明朗。
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构成侵权,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前述规定是关于著作权违法侵权行为的一般性的规定。软件条例第三十条对软件复制品持有人的责任进行了特别规定。根据该条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该规定使用了软件复制品持有人的概念,在实践中引起很大争议。而根据软件条例起草人的回忆和解释,该条的目的是要解决软件最终用户的法律责任问题。实践中一般认为,该条所规定的软件复制品持有人指软件复制品装入计算机等设备运行而使用软件功能的行为人,而不包括仅仅持有软件复制品,未利用设备使用、运行该软件的行为人。
从上述规定可知,在最终用户的侵权判定上,并未考虑使用人的主观因素,即只要存在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就属于侵权行为,无论是否主观存在过错,均应该承担停止“应当停止使用、销毁侵权复制品”的法律责任。但在侵权赔偿责任方面,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果是主观上无过错的善意复制品持有人,即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可以理解为,善意的最终用户没有义务就已经发生的使用行为付费。但值得注意的是,软件最终用户的金钱给付义务并不必然与过错原则相联系,根据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就是说,即使是善意的最终用户,如果使用的是侵权软件,也必须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才能继续使用。但值得思考的是,该处继续使用由谁确定,合理费用应为多少,由谁确定?该条文判断,立法者应是考虑到利益平衡的需要,最终用户以支付使用费为条件,获得软件使用的法定许可。如果是这样,那么这样规定的必要性似乎值得商榷。因为如果最终用户使用的是侵权复制品就必须停止使用的话,那么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自然会权衡利弊。如果停止使用导致的损害大于购买或租用正版软件支出的成本,那么他必然会向权利人购买或租用软件以确保继续使用的权利。而是否购买,费用多少,都应是合同双方自主协商确定。该规定看似允许利益衡平,实则有司法干预合同自治事项的嫌疑,并导致实践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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